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09.15. 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一四八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15 当事人: 法官:黃桂興 文号:97年度繼字第14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13年12月2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 (略)號,最後住所:臺北縣新店市○○路28
號)於民國97年8月1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