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洁,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部。
代表人陈某某,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聚高,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