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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洁,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部。

代表人陈某某,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聚高,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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