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7-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10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捕前系北京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总公司某定代表人、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1995年担任北京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总公司某经理。2000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借给司某某(男,43岁,山东省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2001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又先后挪用公款人民币4万元借给穆某某(女,56岁)用于北京工大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经营活动,同年钱款被陆续归还。

后在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审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作案事实,2006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归案。现扣押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张(内冻结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司某某、穆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干部履历表、聘任书、北京工业大学的证明、借条、支出凭证、收入凭单、记账凭证、北京工大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商档案材料、抓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勤于职守,克己奉公,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有关组织对其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待所犯罪行,当庭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认定自首,另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张某某所犯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在案工商银行存折(账号x)中冻结之人民币六万元,发还北京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杜宗杰

二○○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