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1,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原告任2,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原告任3,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被告任1,男,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被告任2,男,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名下的本市××区××路××弄××支弄××号房屋中底层(二间)由原告任1与被告任2共同继承所有,二层(二间)由原告任2、任3、被告任1共同继承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任1、任2、任3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