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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等诉任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1,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原告任2,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原告任3,女,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被告任1,男,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被告任2,男,汉族,户籍地本市××区,住本市××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名下的本市××区××路××弄××支弄××号房屋中底层(二间)由原告任1与被告任2共同继承所有,二层(二间)由原告任2、任3、被告任1共同继承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任1、任2、任3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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