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童世银,湖南省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汉寿县万家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武陵大道北段X号。
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与被某诉人汉寿县万家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某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某以汉寿县万家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其赔偿款项为由,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小莲
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