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112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6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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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夏明書
及
答辯人黃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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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9月1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夏明書女士入稟區域法院向其丈夫黃錦福先生追討共90多萬。
2.2008年5月13日,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以夏女士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訴因為理由,剔除其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其索償申請。
3.夏女士不服,曾要求黃法官批准她上訴,但不成功。夏女士亦曾要求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她上訴,但亦失敗。
4.夏女士仍不服,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以冀上訴法庭推反黃法官的判決,令她能繼續向黃先生追討。
5.資料顯示,夏女士和黃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一名兒子,但二人關係轉壞。夏女士指黃先生多次和其他女子有關係,而該些女子亦花了黃先生不少金錢。
6.夏女士向黃先生的索償主要建基在兩份文件,一份日期是2002年5月13日的“保證書”,另一份日期是2004年10月25日的“同意書”。夏女士亦指黃先生有欠她其他款項。
7.夏女士指根據上述“保證書”,黃先生答應如他繼續有工作的話,會每月給她和兒子每人每月4,000元,並在其後10年,每5年後給她10萬元,共20萬元。
8.夏女士亦指根據上述“同意書”,黃先生答應給她35萬元,代表他倆共同生活的血汗錢,加上答應給兒子的金錢,會在2009年10月25日共支付76萬元,一半給夏女士,另一半給他們的兒子。
9.夏女士指和黃先生結婚多年受了很多苦,健康不佳,故黃先生理應對她作出賠償。夏女士承認有關款額是黃先生工作所得,但黃先生承諾會將款額用作她和兒子防老、防病及其他不時之需,黃先生卻取回款額而沒有履行他的承諾。
10.夏女士和黃先生是夫妻。他們在婚姻期間作出了一些經濟上的安排,以保障夏女士和兒子的生活及未來不時之需。
11.本庭不打算深究上述安排的原因,但該些安排明顯屬家事上的安排,雙方沒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該些安排並非在法律上可追討的合約。
12.再者,誠如黃法官正確指出,黃先生對夏女士作出的承諾,只是基於夫妻關係,感情責任或因懊悔。
13.黃先生的承諾沒有約因支持,故夏女士亦不能在法庭向黃先生追討。
14.假若夏女士因和黃先生婚姻破裂而又認為黃先生應經濟上對她及兒子作出補償,她有權提出離婚呈請或分居申請,並同時向黃先生提出附屬濟助的申請,要求黃先生經濟上支持她和兒子。
15.但夏女士希望以上述“保證書”及/或“同意書”及/或其他家事上的經濟安排向黃先生索償是沒有法理支持的。
16.黃法官剔除夏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索償申請是正確的決定。夏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並無可爭拗之論點,因此本庭亦駁回夏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