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周某。
被告上海某某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公司职工。
原告沈某与被告周某、上海某某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本市X路店铺的所有权人系被告上海某某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某向该公司租赁了店铺经营十元店。周某于2010年3月在店招上方安装了5匹空调的外机,由于该外机距离原告家的窗户不足3米,空调开启时排放的热量使原告无法忍受,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审理中,被告提出了改进方案,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上海某某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将本市X路十元店店招上方的功率为5匹的空调外机向东移一个机身的位置,腾出的空位安装功率为3匹的空调外机。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