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国健高培乳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曾某
申请人武汉国健高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健乳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曾某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仲裁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国健乳业公司、曾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国健乳业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曾某经济补偿金1219.47元、发还社保扣款428元。二、双方当事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曾某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当事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各自承担应缴费用。三、驳回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载决。国健乳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其理由为:曾某属于自动离职,国健乳业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曾某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曾某之前办理了社保账户并由其他公司缴费,因不能重复开户缴费,国健乳业公司在工资中给予社保补贴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曾某2011年12月19日到国健乳业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500元。工作期间,2011年12月应发3500元,考勤扣款1730.4元,社保扣款214元,实发1555.6元;2012年1月应发3500元,考勤扣款391.7元,社保扣款214元,实发2894.3元。国健乳业公司没有为曾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曾某2011年12月前由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31日曾某离开国健乳业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中,不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国健乳业公司申请撤销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
的理由一是认为曾某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曾某经济补偿金,二是认为曾某2011年12月之前社会保险已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账户未转入国健乳业公司,给予工资补偿合法。关于曾某系自动离职的撤裁理由,实是对裁决查明的事实不服,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曾某社保账户未转入国健乳业公司,给予工资补偿合法的撤裁理由,因国健乳业公司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国健乳业公司该理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国健乳业公司申请撤销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国健高培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裁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武汉国健高培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继伟
代理审判员胡怡江
代理审判员王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