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府庄村委会)因与上诉人赵某乙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府庄村委会、赵某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