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成年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又名史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史某某及原审被告何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时,许某某未出庭应诉,其在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将产生直接影响,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