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男,汉族,住上海市××区。
被告谢1,女,××国籍,现住××国××州。
委托代理人谢2,年籍同下。
被告谢2,女,××国籍,现住××国××州。
案由: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析产、法定继承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一、现在被继承人陆××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4内存款人民币3,550.4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9-4××0内存款人民币16,000元、账号09-3××0内存款人民币45.33元,上海银行账号3××2内存款人民币3,015.11元、账号3××5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3××6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3××7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账号3××8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账号3××7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3××8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3××3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账号3××8(原存单账号1××2)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账号3××8(原存单账号1××4)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账号3××8内存款人民币12,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4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账号1××3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账号0××9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账号1××7内存款人民币91.09元、账号1××3X内存款人民币46,000元、账号1××3X凭证式国债人民币37,000元及其孳息由原告谢××所有继承。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5.40元x%收取,计人民币1,988.85元,由原告谢××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