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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09.09.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九八一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9-09  当事人:   法官:范乃中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98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8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

代理人廖維志

債務人乙○○

丙○○

甲○○

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

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整,自民國91年11月6日起至1

01年11月6日止共10年,分12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

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

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6年5月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

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

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

┌─┬─────────┬─────────────────┬──────────────────────────┐

│編│金額│利息│違約金│

││├──────────┬──────┼──────────┬───────────────┤

│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

├─┼─────────┼──────────┼──────┼──────────┼───────────────┤

│1│1,343,823元│96年5月7日│百分之2│96年6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2│133,169元│96年5月7日│百分之2│96年6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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