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8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
代理人廖維志
債務人乙○○
丙○○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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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
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整,自民國91年11月6日起至1
01年11月6日止共10年,分12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
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
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6年5月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
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
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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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額│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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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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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823元│96年5月7日│百分之2│96年6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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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169元│96年5月7日│百分之2│96年6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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