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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队。

法定代表人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县x镇x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李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县x镇x村x村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6200.38元、不为被告补缴2005年11月至2009年1月及2010年4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7427.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李x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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