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X诉龚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1974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龚X,女,1976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龚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政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