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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邵某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

被告邵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7278.6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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