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
被告邵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7278.6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