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照、王某强,男,39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农民,在京暂住地:本区X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出售伪造的货币罪于1996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又因持有、使用假币于1998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此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2月7日被羁押,2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2月7日15时许,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X村一租住房屋经营的无名音像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男、37岁)出售DVD光盘2张、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向孙某某(男、51岁)出售DVD光盘3张,被当场抓获,并在其音像店内收缴各类光盘2510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本开、孙铭宝、赵文会、王某、陈容珍、王某高以及王某强等人的证言、现场及款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收缴款物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违法、犯罪行为接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为牟取私利,贩卖盗版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0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