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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831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金四季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略)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05年11月以来,在担任北京海淀区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金四季店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顾客缴纳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x余元。2006年3月24日,经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金四季店人员调查,被告人郝某承认其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随后,被告人郝某在该店继续接受调查并听候处理。当日,公安机关接该店报案后将被告人郝某带回审查。被告人郝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石某某、齐某、杨某某证言、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金四季店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6年10月23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五万零二百零五元二角发还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金四季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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