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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吉中民二初字第24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吉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委宣传部干部,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文联干部,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被告王某某在《井冈山报》“金庐陵周刊”第一版左下位置,登载了一幅22.5厘米宽、12.5厘米高的大型山区梯田摄影照片,并配了一首小诗《山村》,文图作者署名为王某某。后原告李某某发现该摄影照片系自己拍摄的,被告王某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并发表,侵犯了其著作权,经与被告王某某协商未果,原告李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某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定;

二、被告王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8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建文

代理审判员周以发

代理审判员肖童亮

二○○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赖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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