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高某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X层。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著作权纠纷【即在卡号为2005普1(12-1)电话卡上使用刘某某绘画作品“黛玉葬花”】向刘某某支付著作权使用补偿费人民币2.3万元整(税后),于协议签字后当场履行;
二、刘某某放弃(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负担;
四、刘某某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6月3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李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董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