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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6号

上海市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高某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X层。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著作权纠纷【即在卡号为2005普1(12-1)电话卡上使用刘某某绘画作品“黛玉葬花”】向刘某某支付著作权使用补偿费人民币2.3万元整(税后),于协议签字后当场履行;

二、刘某某放弃(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负担;

四、刘某某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6月3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李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董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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