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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乙与洋县洋州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女,生于2000年6月27日,汉族,洋县X镇中心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丙,男,生于1974年5月3日,汉族,住(略),洋县引管局职工,系罗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某远,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洋县X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男,生于2000年1月6日,汉族,洋县X镇中心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戊,女,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略),系黄某丁之母。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生于1952年2月6日,汉族,住(略),系黄某丁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住(略),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罗某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罗某丙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洋县X镇中心小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罗某丙撤回上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罗某丙100元,罗某丙可持据由本院退还其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俊义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某晖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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