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杨某某、王某某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0年4月22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刘明明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