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见红(有名方建红),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5)林民一初字第18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人员除方见红未到庭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5)林民一初字第182-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张国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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