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刘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