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刘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詹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