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X镇卫生院,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刘家冲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资产保全部经理。
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和解,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浏阳市X镇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