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安徽省颖上县,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10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06年3月至9月间,利用担任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重症监护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取北京盛凯信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与的回扣,共计人民币x余元,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缴了人民币4000元;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退缴了人民币x元,上述款项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征、范建杰、霍明立、白光、孔令山、郭伟、祖国华、刘文斌以及赵友云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盛凯信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相关的书证材料、扣押款清单以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医疗单位工作期间,本应勤于职守、克己奉公,但其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贿赂款,数额较大,并为他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犯罪所得,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