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重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倒卖车票于2007年12月8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重铁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达州站广场购得达州至上海等地火车票80张用于倒卖,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9088元。破案后,已将扣押的火车票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及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罚没三联单、火车票复印件、退票报销凭证、证人郎红的证词、被告人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一百元(本院已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财产人民币九千一百元追缴罚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考验期限一年届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鹏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