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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申请执行单某某、卢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黎某某诉单某某、卢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单某某、卢某某给付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修缮费用x元及鉴定费5000元,并承担原审诉讼费18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6元,以上共计x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62元,被执行人当即给付x元,下余6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应忠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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