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的女友与被害人谈某某女友在本市X路X号X楼新翔溜冰场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及林某等人(均在逃)因与被害人谈某言语不合而结伙打被害人谈某耳光,并对其拳打脚踢。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谈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双眼钝挫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谈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伤势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谈某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