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凤翔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鲜某某,男,生于1942年10月16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49年11月19日,汉族,凤翔县X镇X村X组,农民。
凤翔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鲜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2日做出的(2004)凤翔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9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于2010年8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部履行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已经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凤翔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谭宏伟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乔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