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肖××,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诉被告株洲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诉称:2008年5月27日,被告承包郭××、郭××的私房建设,雇佣原告为其施工。2008年11月工程竣工后,2009年1月份被告项目负责人陈××与原告结算工资,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00元,由项目负责人陈××出具欠工资的凭据,承诺尽快支付。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株洲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7日,被告承包郭××、郭××的私房建设,雇佣原告为其施工。2008年11月工程竣工后,2009年1月份被告项目负责人陈××与原告结算工资,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00元,由项目负责人陈××出具欠工资的凭据。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拖欠的工资7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