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路X号1606房。
被告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
原告杨诉被告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14日,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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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