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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7-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辽民四终字第59号

辽宁省高级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辽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X组。

委托代理人:高明先,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园区赵家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铁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

上诉人于某某因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香谷X号”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为其所有。

经审理查明,于某某系“香谷X号”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其与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就“香谷X号”项目进行过合作。2006年4月于某某同意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香谷X号”申请品种权保护。在此期间,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为该项目投入部分资金。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诉争的“香谷X号”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归于某某享有。

二、于某某同意于某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屈昕

代理审判员李易敏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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