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办事处后荆沟村。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
2000年8月22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向农业部提出植物新品种申请,2002年1月1日获得授权,品种名称郑单958,属或种玉米,品种权号x.5,品种权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取得实施上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并被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07年3月9日,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山东浩丰种业有限公司的门市部销售德农牌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认为被告侵犯其权利,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浩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已过付),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争议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俊河
审判员贾忠
审判员赵雯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