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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乡X村。

被告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乡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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