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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又名饶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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