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甲,男,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男,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乙,女,住(略)。
原告沈某甲、杨某某诉被告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杨某某诉称,1983年,经审批获准建造两层楼房,上述房屋登记于原告沈某甲名下,2001年原、被告获准在上述房屋上加层。因双方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对(略)进行分家析产。
被告沈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75年,两原告共同建造了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2001年8月,原、被告申请获准在上述房屋上加建第三层及建占地面积三平方米的房屋(原、被告实际建造了三层楼)。两原告系被告之父母。现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中三层楼房(二开间)及占地面积3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中的非占地面积3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中西侧底楼一间归被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两原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49丘(20)地块上的三层楼房(二开间)及占地面积3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中,三层楼房(二开间)中西侧底楼一间房屋归被告沈某乙所有,其余房屋归原告沈某甲、杨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87.5元,由原告沈某甲、杨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