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8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陈自强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