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陈某甲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0年3月13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1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医疗费x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6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护理费x.5元,残疾赔偿金x元,合计x.50元
在执行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履行完毕了上述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