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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诉被告龙某某、被告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原告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诉被告龙某某、被告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负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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