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华行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第三人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华容县X乡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炎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