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丽丽,(略)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金山工业区X村横泾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略)。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微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赵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微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612元:
二、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脑一台(已交付);
三、被告赵某放弃根据浦劳仲(2007)办字第X号裁决书所享有的权利,免除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该裁决书所应支付的人民币19,547.98元的债务;
四、原告上海威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上海微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所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六、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方于2008年5月30日在本院签署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沈强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