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技术服务大楼X楼A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福建厦门自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留学生创业园创业大厦213-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既未捏造虚伪事实,也未散布虚伪事实,其发函行为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该款由上诉人以现金的形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支付予被上诉人;
二、上诉人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向厦门市科委、厦门市信产局、厦门软件园管委会、厦门市土房局、厦门市特房公司等五家单位发出澄清《声明》公函(声明内容经诉讼双方认可)以消除影响,该函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邮寄发出;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由被上诉人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诉讼双方签字确认后,双方对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再主张,诉讼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新民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