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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79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高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农民,户籍所在地(略)-X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9月2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6年9月25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四惠建材城北门外,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本(共计73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已被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某证言、辨认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谋私利,销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发票七十三份以及名片八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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