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某某于2007年6月5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东苑X楼下其无照经营的“北京泰和永顺音像制品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王菁茗(男,27岁,北京市人)出售光盘2张,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2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后从该店内起获光盘3945张,经鉴定其中2500张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菁茗、杨某、白某某、许某甲、温某某、董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定鉴定书以及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臧德胜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