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和好,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某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