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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益赫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吴连保

审判员文武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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