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2010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曾某某、王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罗立明
审判员戴辇
审判员周友学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谢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