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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某甲与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X镇。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X镇。

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廖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甲与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林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廖某甲人民币30000元,此款在2011年12月16日前交至法院;

二、诉争房屋内的装修材料及防盗门由上诉人廖某甲自行拆走;

三、双方就诉争的房屋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四、本案的二审诉讼费59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廖某甲承担990元,由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五、本协议自上诉人廖某甲在法院领款之日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59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廖某甲承担990元,由被上诉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审判长李某刚

审判员胡文彬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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