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田涛、被告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被告与我系兄妹关系。2009年9月因比亚迪建厂征用了党某村X组公布了征地款分配方案为,2008年11月30日前,人在、户口在的在册人口应全分,有户口无地的在册人口分一半,有地无人和有地无户口的在册人口分一半。按照分配方案我应分得4501.92元,2010年3月被告将此款领取,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返还该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丙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有异议,辩称原告请求无理,不予返还该征地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被告生父、其母王某相继于2002年2月22日(农历正月11日)、2009年11月4日(农历9月18日)去世。2009年9月,政府因比亚迪建厂征收了沙河子镇X组部分土地,该组的分配方案是:2008年11月30日前,人在,户口在的在册人口应全分,有户口无地的在册人口分一半,有地无人和有地无户口的在册人口分一半。清册中以王某之名2人分得征地款x.66元,其中王某全分得9003.83元,被告生父有地无人、杨某乙有地无户口各分得4501.92元,组上将三人的征地款x.66直接打到杨某乙康名下,2010年3月被告已将该款全部领取,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征地款。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沙河子镇X组征地款分配方案,张某、党某、杨某乙证言证实,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应得征地款数额及该款被被告领取之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征地款4501.92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予返还征地款,于法无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丙将所领取的原告征地款4501.92元给付原告杨某乙,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刚龙
人民陪审员薛学军
人民陪审员周杏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