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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72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无业,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路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6年11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通州区X路X号楼X号其经营的音像店内正在出售盗版DVD光盘时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其用于贩卖的DVD光盘1850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所起获的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杨某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出版物鉴定书,非法出版物上交收据,租房协议,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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